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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5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牵头公布《关于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报》,拒绝按照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政策拒绝投产歇业、重开的企业,自投产歇业次月起,减免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;企业享用征税政策的期限总计不得多达两年。关于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报 财税〔2018〕107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 为前进去生产能力、调结构,增进产业转型升级,现将有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具体如下: 一、对按照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政策拒绝投产歇业、重开的企业,自投产歇业次月起,减免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企业享用征税政策的期限总计不得多达两年。
二、按照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政策拒绝投产歇业、重开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公布,其他企业名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去生产能力、调结构主管部门确认公布。确认部门应该及时将确认公布的企业名单(不含投产歇业、重开时间)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。
各级确认部门应该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,将完全恢复生产经营、中止重开吊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报财政和税务部门。三、企业享用本通报规定的征税政策,不应按规定展开减免税申报,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、房产原值资料等存留备查。四、本通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。
本通报公布前,企业按照去生产能力和调结构政策拒绝投产歇业、重开但牵涉到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未处置的,可按本通报继续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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